此案是“骗”不是“借”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8-28 浏览次数:317
也许人们以为向朋友、熟人借钱就属于借,而不是骗。如果是说不上合法的用途,以借为名,虚构事实或者借款后根本就没想还钱,那就是骗了。但对此观点仍有争议。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顾某涉嫌诈骗案,并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2、未退赃款人民币65200元,依法继续追缴。
200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以信用卡需要还款、购买汽车、同事家中出交通事故等为幌子,并声称急需“借钱”,先后骗得朋友曾某、郝某现金人民币65200元。后顾某逃之夭夭,根本无还款意向。
2011年10月27日,经受害人举报,被告人顾某被公安机关在异地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庭审中,当法官问起顾某的主观动意时,他竟然回答:“我是拆东墙补西墙”;而顾某的辩护人则认为,顾某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刑事诈骗,由此,顾某不构成犯罪。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未退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继续予以追缴。
关于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不宜定诈骗罪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顾某虽然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但其所谓借款的理由均系虚构、编造,所骗钱款被其用于还债等其他用途,自身并无偿债能力,且事后潜逃在外直至被抓捕归案,足见借条只是迷惑被害人、掩饰其诈骗犯罪的幌子,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