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合同的服务同样受保护
作者: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987
本网无锡讯:石某与维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仍继续留在公司服务。后双方产生矛盾,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维修公司退还石某的培训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800元。
维修公司不满裁决,指出石某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公司曾对其进行严厉教育。后石某要求辞职,双方当即结清工资等福利待遇,但石某始终不愿交出劳动工具,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私自进入厂房拿走冰箱等物品。
石某则辩称,自己并未提出辞职,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并没有拿走公司里的劳动工具,冰箱等物品是公司以前赠送的。
北塘法院认为,石某劳动合同期满后,维修公司虽未及时与石某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石某仍在公司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它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现双方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维修公司未能提供石某申请辞职的依据,故法院判决维修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维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某的违规行为,其扣除石某培训费缺乏依据。故法院判维修公司决归还石某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