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江某,女,40岁,系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孙庙村人,精神不正常,平时喜欢将家中的钱放在长筒袜里揣在身上,没事的时候就拿出来清点。

 

20101225日,江某到该镇高集村被告人刘平、张华夫妻二人经营的商店内购买香烟,在购买香烟时,江某又将装钱的长筒袜拿出对钱数进行清点,然后将买烟钱递给刘平。江某点钱之情景,被刘平、张华夫妻二人及村民魏兰尽收眼底,三人认为江某精神不正常,即使其身上钱少了,江某也无法向他人正确表达钱的去处,遂计议劫取该女身上的钱财,而后由被告人刘平、张华夫妻二人分别按住江某的左右胳膊,被告人魏兰从江某身上抢走人民币3000元。事后,3000元三人均分。

 

江某回家后,其家人发现江某身上的钱少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兰、刘平、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上列三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39个月、3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4000元不等刑罚。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不义之财不可取,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