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日前,赣榆县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董某20073月预收了申请执行人郑某工程款8000元,但之后未给郑某施工,也未退还预收的工程款。郑某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董某退还预收的工程款。判决生效后,董某未自觉履行,郑某于20084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赣榆县法院执行局发现董某及家人已不在原址居住。后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董某全家已搬至连云港开发区某村居住,由于对当地情况不熟悉,无法查清其具体居住地点。625,赣榆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中云派出所积极予以配合,经过排查,于630找到被执行人董某的住处,将董某带至派出所谈话,并及时通知赣榆县法院,法院执行法官及时赶往派出所,通过教育,董某认识到自己错误,通知其家人交清了执行款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