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近日,赣榆法院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经过执行局、审监庭的共同努力,化解了一起因拍卖土地、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存在瑕疵而无法执行的案件。

2003年,海头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欠外债较多,不得不依法拍卖办公用楼及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其中一块土地以1.5万元价格被买受人董某取得,拍卖成交后,董某到土地管理部门,海头镇建管所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准备建房时,案外人董某某出面阻止,称董某在办证件中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该楼阳台部分应为其所有,不应在董某办证范围内,并妨碍董某建房。2004年董某提起诉讼,经审理后调解不成,判决董某某不得妨碍董某建房,同时将阳台予以拆除,并赔偿损失650元。判决生效后,董某某继续妨碍董某建房,仍提出土地证存在问题。后经现场勘察,发现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包含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土地,即董某楼房东的阳台部分。被执行人扬言,谁要去拆,就和谁拼命。并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此案引起县人大的高度重视。我院邀请县人大、县检察院及县土管局、海头镇建管所有关人员到现场再次勘察丈量,发现所争议的土地范围确实存在交叉的部分,并一起到海头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未果。此后执行陷入停滞状态。2007年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并进入再审程序。2008年,执行局审监庭同心协力,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陈述利弊,从各方面为当事人着想,平衡利益关系,为了使该案真正案结事了,经过分析,这块争执土地由被执行人使用比较合适,经苦口婆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将争议土地转让给被执行人,申请人得到4.9万元补偿。至此,一起从拍卖、审理、执行、再审长达五年纠纷终于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