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悄悄”给情人钱财 女子怒而起诉
作者:王岚 发布时间:2012-08-28 浏览次数:302
女子黎芳因与前夫梁建感情不和协议离了婚,当时双方并没有财产纠纷,然而离婚后,她才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有了“小三”宋丽并生下一子,认为前夫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不甘心的她便将前夫与“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讨要前夫送给“小三”的钱财。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建赠与宋丽12万元的行为对黎芳不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宋丽返还黎芳6万元,并驳回了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2年,黎芳经人介绍与梁建相识,不久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了一起,2009年双方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感情不和,2011年1月底他们协议离了婚,双方约定财产及相关债权均归黎芳所有。不料,离婚后不久,黎芳却得知一个惊人消息,梁建从2007年开始便有了“小三”宋丽,两人还生下一子,这让黎芳十分恼火。
随后,黎芳在羞愤之下来到宋丽住处质问时发现宋丽的电脑中记载着一些梁建与宋丽的经济往来记录。黎芳认为,她能接受20年婚姻结束的事实,但她不能接受前夫背着自己给别的女人现金、买房并生下孩子的事实。于是,黎芳一纸诉状将梁建和宋丽一起告上了法庭,诉状中称前夫的举动是在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前妻的起诉,梁建承认隐瞒黎芳给了宋丽现金12万元。宋丽则称房子是其自己所购买,而梁建给她的钱是用于孩子的抚育、生活,她请求法院驳回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建是否隐藏转移其与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将该财产赠与给宋丽。对此,法院认为,在黎芳与梁建离婚前,梁建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无权独自处分的12万元赠与宋丽,在黎芳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对黎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等分原则处理,上述款项中有6万元属于黎芳所有,当事人依据无效民事行为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而黎芳所说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庭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宋丽返还黎芳6万元,并驳回了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