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行政协调”架起官民连心桥
作者:肖天存 发布时间:2008-07-10 浏览次数:673
本网常州讯:因常州某商城建设,沈某经营的旅馆于2003年被拆除,沈某认为拆迁不合理,多次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因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沈某还于2007年7月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此案受理后,常州中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启动行政协调机制进行处理。分管院长、行政庭长、承办人多次前往当地政府进行协调,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最终于日前达成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化解了这起历时五年、当事人九次诉讼的纠纷。沈某对此十分满意,向法院送来锦旗。
这是常州法院通过行政协调机制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成功一例。今年以来,经法官协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政诉讼案件130余件,占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总数的 47%。
该市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协调机制,将协调和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首先对原告做工作,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其有过激行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一旦发现纠纷有协调和解的可能,就立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审理,被诉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行为有瑕疵的,则鼓励行政机关及时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促进当事人和解。有些案件虽然判了,但案了事没了。对此,承办法官仍不放弃做好协商工作。对有些在诉讼中法院无法处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的案件,承办法官会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使政府及行政机关予以解决。
为了确保行政案件协调的成功率,该市法院充分发挥与政府间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法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作用,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便利承办人直接与行政首长进行沟通,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协调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