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加强管理 案件质量大幅提升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7-09 浏览次数:1028
本网徐州讯:2008年上半年,根据徐州中院《全市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通报》显示,睢宁法院案件质量的所有数据指标,均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梯队行列。出现如此成绩,是该院始终重视案件质量,将其视为工作的“生命线”,强化管理所致。
一是坚持强调审判管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该院始终非常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把审判管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把审判质效管理机制作为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抓手。为确保审判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院党组首先在审判管理人员的配备上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其次在硬件配置上给予政策照顾,在经费极其紧缺的情况下,率先对审管办的所有工作人员配齐电脑和其它审判管理设施。再次在岗位设置上,对审管办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进行科学分配,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同时,睢宁法院院党组注重加大庭长的审判管理责任,细化庭长参与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的30项项目内容和考核办法,和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一样与各业务庭的庭长签订审判管理目标责任状,并把责任状的落实情况作为各业务庭及庭长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审判管理一票否决制。
二是坚持不懈地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大案件质量评查的力度。该院非常重视每一件案件的卷宗质量,下定决心在案件质量监督方面下功夫。要求审管办在案件评查方面,突破省高院、市中院的要求每月对审结案件实行抽查的做法,改为逐月对当月所结案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结案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评查。为保证每次案件评查人员均能仔细负责严格质评,坚持案件评查“签章制”,同时采取集体讨论、评定,确定案件质量等级等。对在案件评查中被评出质量问题的,结合相应的奖惩机制,发布案件评查通报,月月通报,月月兑现奖惩。做到将案件质评情况融入整个审判管理工作当中,将质评结果与整个审判管理考核体系进行统一量化管理,着重有效地实现了审查监督的正规化和科学化。
三、提高全院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全力打造学习型法院。该院全力打造学习型法院,增强全院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一方面,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二00八年上半年,该院充分利用如会议、报纸、网络等现有的条件,认真组织学习“两会”精神、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同志关于政法工作的讲话精神,确保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同时,不断地将“大学习、大讨论”的调研成果引向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学习。院党组大力提倡学习、运用新知识,除鼓励干警自学外,还经常性地组织干警统一学习、考试。对尚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其充足的学习时间,并统一组织辅导学习;对在职读研的干警,不仅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学习时间,尽量减小他们的工作压力,还全额解决他们的学习费用。此外,该院还十分重视选派优秀法官进行业务交流工作,使选派的法官将学到的司法理念、工作方法、裁判尺度等带回来落到实处。加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业务水平。
四是通过优化内部审判职能运行机制,努力建设创新型法院。为创建创新型法院,该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首先,确立“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严管理”的整体工作思路。其次,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试点改革。作为全省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单位,该院结合其他法院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创立了从书记员到法官(执行法官)助理的选拔模式??自愿报名、民主测评、严格考试、党组研究等一系列程序。再次,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统筹调剂。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该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统筹调剂,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快同类型案件的审理节奏和质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探索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和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化审理途径。
五是加强民事调解和息诉工作,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该院高度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和息诉工作,提倡在民事审判领域中不断创新,集思广益、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拘泥于既有模式,同时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积极性和主动性,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要求民事审判领域的法官学习、借鉴兄弟法院的经验及推行凌城法庭的“七个善于”和民二庭的“三个环节,三个步骤”等好的做法。对一线审判人员实行鼓励调解机制,提高他们调解案件的积极性,对凡调解率超过院平均调解率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在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要求并监督一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考虑每一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普通老百姓的视角来理解、阐述法律,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同时,该院还积极畅通信访申诉渠道,让当事人有讲话地方,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的公开听证,弥补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缺陷并充分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对当事人明法析理,使他们胜败皆服,减少缠诉。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旁听,通过公开的手段解决问题,全面的释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