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南京大学习大讨论纪实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09 浏览次数:897
本网南京讯:既要创造审判质效好成绩,更要实现案结事了
今年6月,南京玄武法院受理了一起拆迁纠纷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到,2007年10月,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拍卖竞得玄武区北苑南邮地块,并于今年2月合法取得该地块。
由于诉讼双方矛盾较大,锁金村法庭法官几次调解都没有奏效。有人提出,此案诉讼双方矛盾大,继续调解,也难有结果,还延长了案件审理天数,影响法庭审判质效指标的排名,应尽快判决结案。庭长高伟及时统一合议庭人员的思想:此案虽能判决结案,但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就会造成“案结事不了”。宁愿审判质效排名受影响,也要彻底化解纠纷。在庭长的带领下,法庭组成了案件协调小组,邀请街道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诉讼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激化的开发用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南京中院充分肯定了锁金村法庭的这一做法。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南京中院领导联系实际梳理了种种法官办案重效率轻效果,重裁判轻调解,重指标轻止争息诉等表现,组织法官深入开展学习讨论,确立了新的审判政绩观:既要创造审判质效指标好成绩,更要案结事了,实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南京法院创新方法,采取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完善和落实审判考评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多项措施,促进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江宁法院今年前几个月,收案数位居全市第一,在市中院25项审判质效指标排名中,有8项指标包括未申诉、申请再审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等排名第一,14项指标排名前三位,较好地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既要严格司法,又要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
不久前,南京中院受理了一起专利纠纷案。法官在审理中得知,蒋建华与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自己拥有的一项专利独占许可给希科公司实施。2000年7月,蒋建华在希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专利权转让给了珠海汇贤企业有限公司。2004年7月,认为自己已经受让了专利权的汇贤公司,以2000年以来希科公司一直未向自己支付提成费为由,书面通知希科公司解除合同。因为希科公司不承认汇贤公司为合同当事人,每年坚持按约向蒋建华支付专利提成费,理所当然地拒绝了汇贤公司的要求。于是,汇贤公司一纸诉状将希科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希科公司合同,并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许可费4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
面对典型的“一女二嫁”矛盾,南京中院认为,此案如果简单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蒋建华必将由合作伙伴反目为仇,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很可能夭折。
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使专利成为诉讼中的“牺牲品”,承办法官反复做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做法律释明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三方认清关系破裂的危害。
最终,南京中院调判结合,按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促成被告同意合同书中蒋建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被告自同意之日起以原告为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至此,一项险些夭折的专利重焕生机,因“一女二嫁”对簿公堂的两家公司握手言欢,并肩走上科技创业新路。
“知识成果凝聚了权利人的智力劳动,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如果简单判决停止侵权,不仅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更重要的是知识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旺林说。为此,该庭把司法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今年以来,该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一大批因诉讼而“束之高阁”的知识成果得以“起死回生”,使知识产权审判成为知识成果转化的加油站。
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南京法院的法官们联系审判工作的实践认识到,审判工作必须要严格司法,但又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宗旨,依法服务大局和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类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该市法院法官自觉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注意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中去考虑,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去把握。
去年9月,南京栖霞受理了黄某等43人诉南京金陵石化公司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法院查明,金陵公司于2006年1月经改制设立后,包括原告在内的40至50名技术骨干相继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离开金陵公司到其主管业务相同的设计公司工作。金陵公司在对离职股东上述行为予以挽回无效的前提下,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对离职股东的权利予以限制。此案涉及面广、影响大,如果机械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不仅将损害改制公司的利益,使改制公司分崩离析,还会造成地方经济不稳定。鉴于此,该院在对案件仔细研究的基础上,依照公司法理论,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南京中院依法维持原判。此案的判决,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地称赞。
既要提高学历水平,更要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
据南京中院教育培训处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该市法院法官获法律本科学历人数占全市法院总人数的73.8%,其中法硕、博士生占法官总人数的24%,另还有78名法官在继续攻读法学博士、硕士。全市法院每年教育培训的投入超300万。
然而,南京中院的领导发现,法官的学历与法官实际化解纠纷的能力并不是必然的正比关系。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南京中院党组认识到,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既要提高学历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司法化解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市中院院长周晖国说。
记者在南京法院采访,目睹了南京两级法院一幕幕“服务大局求和谐,集思广益办铁案”的场面。
在市中院,由中院研究并确定的14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关于司法保障民生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化改造后股权变动纠纷案件的调研》、《走向和接近司法救济》、《和谐诉讼机制的理论与实际运作》等课题直面司法现实,引领全市法院破解司法难题。专题组织的业务研讨、经验交流、新法律法规学习班一个接一个;从案件中提炼总结的《司法实务探究》、《精品案例分析》等书籍,带着油墨清香“新鲜出炉”。
各基层法院的学习研讨活动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秦淮法院自发成立的审判长联席会每周三下午讨论复杂案例、交流办案心得;下关法院从1月份开始,开办“民商事审判法官论坛”系列活动,请调解率高的法官传授调解经验,请办案效果好的法官介绍办案技巧;玄武法院、雨花法院组织法官围绕“和谐司法”开展社情民意的调研活动,着力破解司法难题,一批调研文章得到上级法院和区委的充分肯定。
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突出表现在许多法官不机械办案,能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能以是否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和谐来检验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许多区县委领导对法官办案理念转变的评价。
既要打造特色品牌,又要避免出现“短板效应”
近年来,南京各法院结合区域发展特点,深化改革,着力创造自己的审判特色,许多经验和做法得到人民群众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然而,市法院的领导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单位一些工作特色经验在全省甚至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也存在明显“短板”,有的因“短板效应”影响和制约了法院的争先进位。
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周晖国深有感触地说,十七大报告提出“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法院建设的实践启示我们,实现法院的全面发展,必须打牢基础,既要打造特色品牌,又要避免出现“短板效应”。
根据中院党组的部署,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领导分别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开展调研活动,细致梳理排查影响和制约法院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症下药,逐一解决。
审判绩效指标不理想是影响和制约全市法院争创全国先进的一块“短板”。南京中院党组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加强管理,采取领导与部门签定责任书,实行绩效指标考核“一票否决”,加大考核督导力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保障机制等措施,二季度全市法院审判效绩指标排名有明显进步。
记者在基层法院采访,也切身感受到各法院坚持“对症下药”,着眼全面发展破“短板”的实招。
秦淮法院的“老年法庭”、“少年法庭”、“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庭”是南京一张响当当的“名片”。在“大学习、大讨论”中,他们针对案多人少,部分法官重案件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问题,在法官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理念的教育,开展和谐司法专题调研和研讨,并采取目标引导、考核督查、典型示范等五项机制,促进了法官办案指导思想的转变。
江宁法院在案件审判质量的“精细化”管理上创造了经验。在“大学习、大讨论”中,他们在梳理影响法院跨越发展的问题时,发现一些法官存在“重本位轻大局“的倾向,于是,他们在全院开展司法服务大局的专题研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打牢法官审判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同时开展精品案件的评选活动,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评选的重要条件进行引导,并将此纳入考核内容。该院的做法得到区委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