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20077月至20085月间,南京全市法院涉毒案件共418件,同比上升了12.7%;涉案人数487人,同比上升15.7%。近三年来,南京中院审理的毒品案件,无一起因证据问题或事实问题而发回重审或改判。这是国际禁毒日前夕,南京中院向社会发布的一组数据。高水准的背后有什么诀窍?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来到了南京法院寻找答案。

铁证办铁案

不久前,南京中院受理了一起贩毒案,被告人秦某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直至开庭审理始终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坚称不认识同案的窦某和丁某,并且声称对公安机关从自己住处搜出的500多克毒品毫不知情。该案应如何审理?如何认定秦某的罪行?这些问题极大地考验着法官们的智慧。如果无法认定秦某的罪行,势必放纵了犯罪分子;如果认定秦某有罪,必须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把案子办成铁案。法官们在审理过程中抽丝剥茧,对同案窦某、丁某及其他证人的口供进行了严密的比对,对每一个证据进行了细心的论证,最终,法院根据同案犯的口供、证人证言和秦某的指纹鉴定等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明了秦某贩卖毒品500多克,在秦某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判处秦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二审维持了原判。

把好了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还要把好案件的法律关,确保的准确性。在周某、王某运输毒品案中,二人为了逃避风险,购买毒品后雇人背毒,在第二次购毒后不久即被抓获。庭审过程中,周某对自己前后两次贩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王某却认为自己不清楚第一次贩毒的数量,其辩护人也认为第一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王某均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过第一次贩毒情形,二人供述之价格也能印证毒品数量,且相关证人证言能证明二人购毒的事实,当日的飞机乘坐表亦证明了几人同时乘机回宁的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铁证如山地证明了第一笔犯罪事实。由于二人提出购买毒品只为自己吸食,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二人购买毒品是为贩卖,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

宽严亦相济

被告人刘玉强从被告人王学贵处购入毒品冰毒”20包,随即转手卖给王某,在出手时被警方抓获。后警方根据刘玉强举报,抓获了贩卖毒品的王学贵。此案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刘玉强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王学贵,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其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故可以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功和过该如何处理,才能体现刑法的宽严有度?着实让法官们费了一番思量。

承办法官介绍,自首、立功从宽处理,已被社会公众所知,如果法官动辄以某些理由对自首、立功者不予从宽,就不能发挥这些政策体现宽大与严打相结合的效果,也无法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分化瓦解。最终法院判决,王学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玉强无期徒刑。同样的犯罪不同的刑罚,宽大在这里被充分诠释。

严在当严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公共娱乐场所贩卖毒品犯罪;跨区域、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对这些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南京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在周某、彭某等5人贩毒案中,他们形成了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买毒、联系客户、送毒、发货收钱都有专人负责,其中周某是该公司的首要人物,是毒品的始发者也是钱的最终收回者。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而其中周在其中起的作用最大,其贩卖和查获的毒品数量高达950多克,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从严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死刑,其他人分获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调研促审判

2003年,在许某、孙某贩卖摇头丸一案中,二人被抓获时搜出摇头丸702粒,检测出含有MDMA144.321、甲基苯丙胺0.359。当时,MDMA属于何种类型的毒品引起了争议,是属于新型毒品还是属于苯丙胺类毒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对它的定性影响着对被告人的量刑。最终,法官认定MDMA并非属于苯丙胺类毒品,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刑来量刑,而并非是以苯丙胺类毒品的有期徒刑15年的起刑点来量刑。随后,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承办法官发表了《替甲基苯丙胺、替丙胺在刑法中的应然归属的理性思考》一文,文章中阐述的以毒性的大小来确定新型毒品数量的标准,得到了最高院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认可。

笔者了解到,南京中院开展一系列调研,有的解决了毒品数量认定问题、有的解决了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在调研的基础上,南京中院出台了《贩卖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了全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