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赡养费50元。

1978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母亲离婚时, 被告还未出生, 双方约定被告3周岁由原告领回抚养, 原告按约将被告带回时己再婚, 又生两个子女, 由于多种原因被告常随祖父、外祖父母生活, 被告成家后和原告生活均有困难, 近年来, 原告患有的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等经常发作, 因其是当地的困难户, 要求被告负担每月100元赡养费和按子女比例承担三分之一医药费。 庭审中, 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未尽养小义务, 自已成家时被告未能象其他子女一样对待, 现原告不满60岁还没有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目前无住房,只能靠做小工租房维持三口生活, 养小才能养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母离婚时约定被告3周岁由原告抚育, 原告依约将被告带回生活, 虽然因原告再婚后生有子女, 因生活困难至被告常与祖父、外祖父母等生活, 但原被告间的抚养关系亦应成立, 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依据不足;鉴于被告无房无固定收入及子女读书等实际困难, 可适当少负担,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