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男青年提出分手, 女青年彩礼不返还。78,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彭某某向原告戴某某返还礼金36600元。

射阳县海河镇的男青年戴某某经人介绍与同镇女青年彭某某相识恋爱,2007108定亲,戴某某应彭某某要求,给付彭某某礼金38600元和金项链、金戒指、金耳塞(价值6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难以共处,戴某某提出分手,对彩礼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戴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某返还礼金。

庭审中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戴某某给付礼金38600元和三金,因原告戴某某不顾婚约,又与另一女子谈恋爱,提出与我分手,故不应返还,请法院驳回原告彭某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约。婚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建立,但被告借订婚之机向原告索要礼金,违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故被告借订亲索取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