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金不能保婚约 恋爱不成应返还
作者:孙海雷 耿洪贤 发布时间:2008-07-08 浏览次数:1041
本网盐城讯:男青年提出分手, 女青年彩礼不返还。
射阳县海河镇的男青年戴某某经人介绍与同镇女青年彭某某相识恋爱,
庭审中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戴某某给付礼金38600元和三金,因原告戴某某不顾婚约,又与另一女子谈恋爱,提出与我分手,故不应返还,请法院驳回原告彭某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约。婚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建立,但被告借订婚之机向原告索要礼金,违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故被告借订亲索取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