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尘女在卖淫活动中受伤欲告雇主被裁定驳回
作者:许雪樵 发布时间:2008-07-07 浏览次数:1203
本网徐州讯: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李某雇佣到饭店打工,而该饭店由被告林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经营,因此王某与李某、林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尽管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原告是在被告饭店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中受到嫖客伤害的,原告的卖淫行为不是民事活动,原、被告之间基于原告卖淫行为而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