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1996年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河边的零地用于木材经营,租赁标的物中包含了如东县水务局管理的河道。2010年如东县水务局对全县一、二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项目进行规范整治,发现陈某未能按规定办理河道工程占用手续,也未交纳河道占用补偿费。同年84日,如东县水务局向陈某送达了《如东县水务局责令限期交费通知书》,责令其于810日前交纳20101-6月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512.00元。在规定期限内,陈某交纳了200元补偿费,余款拒不履行。

 

2010816日,如东县水务局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同年97日,如东县水务局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处以15000元罚款,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陈某对该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如东县水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东县水务局认为,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3万元的罚款。《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超过规定的交纳期限,欠缴额占应缴额50%以上7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陈某在《如东县水务局责令限期交费通知书》后仅主动交纳河道占用补偿费200元,因其未缴金额达到应交金额的60%,故对其处以15000元的罚款。该处罚措施针对的是陈某不主动交纳河道占用补偿费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处罚是以未交额占应交额的比例作为依据,并非以未交额的数值作为依据,虽然陈某的未交额为300元,但已占其应交额的60%,对其处于15000元罚款并无不妥。

 

陈某认为,其与某村经济合作社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包括了河道青坎向上5米宽范围的面积,并向村经济合作社交纳了租金,如东县水务局应向该村经济合作社收取河道占用补偿费。

 

法院在非诉审查中发现,如东县水务局按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作出的处罚有一定依据,但仅以欠缴额达到一定比例即作出15000元的大额罚款有违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听证程序中,经向其宣传法律法规,陈某自动履行了自占用河道起至2012年上半年的全部河道占用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东县水务局作出该处罚决定,主体合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正确,但由于其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直接违背了实施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即为过罚相当原则),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处罚决定。

 

比例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且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或者最小损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适当、必要和法益相称,即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额度的把握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畴,但其裁量幅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一般民众的正常理性、社会的基本传统和道德规范.应当接受司法的审查。而确定审查的标准,就是看处罚的数额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陈某为经营木材,确实存在未经批准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如东县水务局作为行使河道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按照本条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才适用罚款1-3万元。本案中,陈某为按规定交纳的河道占用费为300元,仅依据其未交额占应交额的60%即对其处以15000元罚款,陈某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严重到需要对其处以未交额的50倍罚款的程度。如东县水务局基于陈某未自觉交纳河道占用费作出大额罚款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显失公正。因此,法院裁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目的来看.非诉审查工作既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职能、打击制裁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案的处理从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这一立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