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非法扣留并拘禁债务长达四十多个小时,期间还对债务人进行侮辱及殴打。2008年7月4日上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芦正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王刚刚及黄明?h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查明:芦正国、王刚刚为劳改刚释放人员。2008年3月12日19时许,黄明?h在通州市金沙镇某大酒店楼下向陈某追索欠款。为尽快拿到欠款,即与芦正国商议并决定扣留债务人陈某。当晚20时许,黄明?h伙同他人开汽车将陈某押送至南通市某宾馆,交由芦正国等人看管继续索取欠款。陈某被看管期间,芦正国伙同他人强迫陈某在宾馆房间内脱光衣服(只剩内裤),并对陈某实施殴打、罚跪、洗冷水澡、用镊子拔胡须、腋毛、胸毛等行为。次日19时许,王刚刚也来到该宾馆,参与看押被害人陈某,并抽打陈某耳光。同月14日13时左右,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在宾馆房间内解救出被害人陈某,并当场抓获芦正国、王刚刚。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健所受的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芦正国、王刚刚、黄明?h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长时间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均为主犯。被告人芦正国、王刚刚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殴打、侮辱被害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芦正国、王刚刚均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