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77,丹阳法院对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徐某以及协助其造假的某汽车修理厂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于1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徐某本是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后,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其中一项损失为汽车修理费2万余元。丹阳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感觉当事人名字比较熟悉,经查询,原来当事人徐某还有其他案件在丹阳法院,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由于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已被扣留在丹阳市公安局。法官续查下去,竟然发现当事人徐某为了多得到赔偿款,与丹阳市一汽修厂合谋,虚开金额达2万余元的汽车修理费发票。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徐某和汽修厂的行为不但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违反了诚信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