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四项举措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8-07-04 浏览次数:765
本网镇江讯:为预防和减少非监禁刑罪犯重新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采取四项举措,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规范非监禁刑适用的操作程序。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刑事被告人,承办法官主动到其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工作单位等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生活习惯、经济现状等各个方面情况,为适用非监禁刑提供参考。庭审中,查清其作案手段等犯罪情节,同时综合考虑刑事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明辨其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而准确适用非监禁刑。
二、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在宣判前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进一步加强法制思想教育,消解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同时对接受社区矫正有心理准备。宣判后,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定期为他们开设针对性较强法制讲座、心理辅导、法律法规释疑等宣传教育。并根据矫正对象个体情况差异,进行逐个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逐步学法、懂法、守法,真正在思想意识上筑起一道防线。
三、密切与矫正组织的沟通联系。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少,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欠缺等情况,主动与矫正组织联系,派出资深法官担任矫正工作指导员。在判决前,派专人到对矫正对象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工作单位等听取意见,同时考察社区的改造环境是否有助于帮教措施落实等,进行交流指导。宣判后,迅速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社区矫正组织,做好衔接工作。
四、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回访帮教。建立回访帮教制度,定期到矫正对象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关注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分别采取表扬鼓励、收监措施。对生活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加强与民政、街道、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努力帮助解决。同时,加强与矫正对象亲友、邻居的联系,争取他们给矫正对象予以温暖和希望,提高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