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南京六合法院经过几年对《非诉行政执行协调和解制度的构建与适用》的调研和实践,2006年根据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关于“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的讲话精神,正式把协调和解机制引入非诉行政执行,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两年来,六合法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8件,这些案件涉及城市拆迁、工商、卫生、水政、交通、环境、土地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多容易引起社会矛盾。该院在认真分析案情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使10%以上案件由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同意延缓执行,40%左右案件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40%左右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0%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率100%,没有引起案件当事人上访,投诉和矛盾激化。

(一)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不能强迫协调。二是合法原则,不仅协调方式、程序要合法,而且协调结果也要合法。

(二)抓住“两个阶段”。一是在对申请执行的依据审查阶段。不管是否组织听证,对执行依据都要认真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二是在强制执行阶段。把协调与强制执行有机结合,慎用强制措施,力求案结事了。

(三)适用“五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自认被执行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二是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意识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可能存在瑕疵或违法,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瑕疵或违法,但行政机关撤销后重新作出并不会给被执行人产生实际利益的。四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出示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不违法,或违法轻微的。五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且反映强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响执行效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