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执行例会制度“专治执行中的疑难杂症”
作者:曹川 发布时间:2008-07-01 浏览次数:749
执行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由分管执行的副院长主持,两名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执行一科、执行二科科长和四个法庭庭长参加。例会上,首先由执行一科、执行二科科长和四个法庭庭长通报各自分管区域的案件进度,指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然后由执行局长部署本期的执行任务、执行重点、工作安排等。同时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会诊”,重点研究缠执上访、上级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重大的案件、可能引发冲突或群体抗法案件的执行预案,调配力量,强化职责,加大力度,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分管副院长对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做到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