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审理淮安首起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民事案件
作者:刘加冲 张甫 发布时间:2008-07-01 浏览次数:744
涟水县检察院在查办涟水县拆迁办公室副主任余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中,发现余某某在负责处理被拆迁户徐某某拆迁补偿一事中,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未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原、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被告徐某某应退还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支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徐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涟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邀请涟水县人大内司委副主任余元林旁听庭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且后搭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应得到拆迁补偿,应将领取的726189元拆迁补偿款退还。被告辩称,原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当事人;被告是被拆迁房屋和后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协议属有效协议,且协议是2004年签订的,已过撤销除斥期间,不应退还拆迁补偿款。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