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栽树 二十前后要砍?
作者:李建波 发布时间:2008-06-30 浏览次数:1129
本网南通讯:因相邻之树长大,对相邻一方的通风采光、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两邻居竟为此闹上法庭,原告要求被告将树木砍伐,近日,江苏通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于被告西首。1982年,被告在两家界址边上南北方向栽植了水杉等树木。1989年12月,原告翻建了朝南两底二层的楼房,东距被告所栽之树
原告认为,被告于20年前栽种的一排水杉等树木19棵,因株密高大,对其通风采光、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对其住房安全造成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砍伐清除两家交界处的树木17棵,并赔偿损失2000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原告应考虑到被告的树木已栽种20余年的客观事实及树木对美化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带来的客观功效。被告应多为原告着想,树木的高大、树叶脱落会给原告带来生活上的诸多影响,应自觉加以管理、修剪,减轻、减少对原告生活的影响。被告栽种树木距原告房屋有一定距离,仅树木落叶对原告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砍伐树木才能消除上述影响,原告作为相邻方应当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