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小学同学,二人均已结婚生子,组建家庭。2011年夏天,张某与李某确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底,张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某乡镇农信社的5万元贷款即将到期,遂找李某帮忙,李某将放贷款的戚某介绍给张某。基于正常的交易保障,戚某要求张某提供一定的担保。为了逃避债务,李某遂提议张某将其名下的一辆陕汽德龙半挂货车过户到李某名下,更有利于日后贷款。5万元的民间借贷成功,借款人是张某,担保人是李某。

 

2013年底,戚某向法院申请将已过户的半挂货车保全以偿还这一笔借款。诉讼终结后,张某暗生疑心,李某与其在一起的时间花费较大,更甚此次贷款车辆保全即是戚某与李某串通骗钱所为,自此,二人关系逐渐转向冷淡,张某有了想分手的打算。

 

2014331下午,张某酒过半巡之后来到位于赣榆区青口镇某小区的李某家,进门后二人气不打一处来,李某抱怨张某不听电话,张某想要断绝不正当关系,二人继而发生言语冲突。李某一句骂人的脏话激起了张某的内心愤怒,转身离开时被李某拉住,李某打了张某三个耳光,张某随即还击了一个耳光,李某不甘示弱,从后抱住张某不松手,并一直拉拽张某脖子上的项链,张某往后退,刚好撞到门口的架子上,随手摸起一把水果刀,大喊“我剁死你”,头也不抬的往后刺去,李某鲜血直流,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受害人李某诉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给其人身与精神造成巨大的损失与伤害,要求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受害人损失10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其无力承担。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城镇居民,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已先行赔偿李某损失1万元。

 

诉讼过程中,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主持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多次调解,因李某不同意调解,且李某与张某就赔偿数额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持械伤害他人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判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058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