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纸上的担保
作者:陈海孝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次数:696
原告左某起诉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可被告何某抗辩自己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更不可能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借条上的签名,庭审中的否认,究竟孰是孰非?
近日,淮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左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及借款人陈某、担保人何某的事实。庭审中,何某辩称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知道借款的事实,只是陈某曾说过要向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让其签了一张有自己名字的空白纸,后何某向陈某索要该空白纸,陈某称纸已撕毁,何某据此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中担保人位置有被告何某的签名,被告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名是在空白纸上所签,故认定被告何某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借款当时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是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何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