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了,别墅归属谁?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次数:398
曾经的恋人,为共赴美好生活购买房子。一朝分手,对簿公堂争房产。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原被告均服。
原告小李、被告小唐原是恋爱关系。唐某某是被告小唐父亲。2011年1 月,唐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载明唐某某购买位于镇江市新区某山庄一幢近
法院里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诉争房屋,原、被告未约定共有份额,而购置费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资,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所有权份额。本案诉争房屋购置价款分为四部分。一是定金5万元,二是首付款60元,三是贷款120万元,四是是购房杂费62796.7元。
关于定金5万元。应认定5万元定金由被告之父支付。而购房合同署名为被告,可视作被告父亲对被告的赠与,该5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出资;关于首付款60万元。原、被告均称自己支付了该款。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支付首付款项,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相对,各占50%份额;关于贷款120万元。2012年5月以前还款10余万,双方均未能证明系己方偿还,应认定该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各占50%份额。2012年5月以后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认可为原告偿还,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房屋杂费62796.7元,该款是通过原告的农业银行卡支出,应认定为原告出资。据此,判决争议房产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有81.05%份额、被告占有18.95%份额。房屋尚欠贷款部分由原告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