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是否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判定
作者: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743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该原则是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针对等同原则而形成的一项旨在限制等同原则的滥用以便在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的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首次对该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而等同原则的适用是对一种技术方案的保护,必须根据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比照,并由此得出判断,在字面侵权不成立时,按照等同原则来判定。所以,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当然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在专利侵权判断中,该原则是否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其只需要通过侵权物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对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可以确定是否侵权,而不要用到等同原则,自然也就不需要用到禁止反悔原则了。
第二种意见认为,随着专利侵权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隐蔽性,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应该将禁止反悔原则也纳入到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中。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由图片或者照片显示的保护范围是明确特定的,但专利法允许相似的外观设计纳入其范围,实际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其相似范围也是特定的,这就并不排斥专利权人缩小这一特定范围的权利,只要有这种缩小或扩大的可能存在就可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我国专利法第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由此可见,对外观设计来说,申请人同样可以主动提出修改及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修改。同时,专利法第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就表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也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同时在此笔者认为,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不同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禁止反悔的内容会因为个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中采用的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单独对比、直接观察、隔离对比、综合判断和要部判断等方式,这就必然出现针对不同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关注的焦点不同,从而针对同一外观设计专利会作出不同的结论,进而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也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