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将合同中约定的车库调换成面积、设施、朝向均一致的其他车库,王某与开发商打了6年仗。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开发商需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6年的违约金。

 

2007417,王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购买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价款为   278 898元,另附19号车库一间,价款为39 438元。同时约定开发商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王某使用,开发商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071114,开发商向王某寄发了交房通知书,通知王某最迟于20071218之前办理交房手续。王某于20071215至开发商处办理交房手续时,因合同中约定的19号车库被调换为13号车库,王某、开发商未能办理交接房手续。同日,开发商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王某购买的房款已全部结清,并注明“钥匙暂不发,有问题”。20109101015期间,开发商与王某多次发函沟通办理交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1125,开发商发函通知王某,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行解除,开发商将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王某于2010121收到该函件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调换车库系与王某协商一致,并举证了其员工的证言,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将合同约定的19号车库调换成13号车库,属于对合同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开发商主张调换车库已征得王某同意,但其未能提供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而王某对口头协商一致也不予认可。开发商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开发商有利害关系,其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开发商调换车库未征得王某同意。由于在王某不同意调换车库的情况下,开发商未能积极妥善解决车库调换的问题,而是多次通知王某接受调换的车库、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双方对调换车库未能协商一致时,开发商又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致王某为此提起仲裁及诉讼。基于上述事实,应确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开发商向王某寄发了交房通知书要求王某“最迟于20071218之前办理交房手续”,王某系于20071215去开发商处办理交房手续,故逾期交房时间应从20071216起算。因双方约定的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过高,且开发商请求依法调整,故法院依法酌定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价的万分之二,即开发商应以房款278 8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支付王某自20071216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该案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