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作者:吴加全 发布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958
当前,人民法院担负着日益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由于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等诉讼文书存在诸多问题,给案件正常的审理及执行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早实现。故查找诉讼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尤为重要,笔者就此略表管见。
一、审判执行中,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是直接送达难。
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面临现实困难。首先,由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导致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不能或需要反复送达;其次,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现状,导致直接送达力不从心;另外,少数当事人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规避送达。
(二)是留置送达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有相关人员见证。司法实践中,不是找不到有关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到场见证,导致留置送达不能顺利完成。
(三)是公告送达慢。
公告送达的期间过长,每次公告均需六十日,每个案件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花去四个月。如果公告要登报,则时间更长。
(四)是邮寄送达乱。
表现在:第一、未按规定签收邮件。实践中,由于邮件上未标注签收时间和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第二、邮件退回率高。因原告起诉状中大多只填写被告的家庭住址,加之邮局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时间基本同步,导致邮件不能送达当事人手中而被退回。当事人如果故意逃避、抵触法院邮寄送达,则即使提供了送达地址,也可能拒绝签收法院信件。第三、邮寄送达核对制度不规范。由于邮局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部分人员缺乏责任心,法院的邮件回执常常不能及时返回,影响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委托送达散。
委托送达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受托法院怠于送达,或根本不去送达,也不给委托法院任何回音、答复,当委托法院来电、来信或来人询问时,受托法院总是以“找不到人,无法送达”或“未收到委托函”为由进行应付了事。2、相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委托法院的操作程序,而无受托法院在委托送达中的任何职责义务规定,未制定对拒不执行委托送达的有关工作人员的惩处规定,委托送达制度基本形同虚设。
二、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对直接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扩大直接送达签收人的范围,将受送达人的好友及亲属纳入签收人的范围。第二、强化原告的送达举证义务。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祥实填写被告的送达地址,如法院据此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则由原告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第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专人送达机制。譬如,江苏大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了送达组,专门送达诉讼文书,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二)、对留置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完善立法,明确见证人的见证义务。第二、简易留置送达程序。在遇到当事人拒签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到场签字时,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摄下来,制作照片或光盘等保存入卷宗。
(三)、对公告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加强对公告送达的审查力度。经被送达人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诉讼文书。第二、扩大刊登报纸的范围。可以考虑在受送达人原住址地的省、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三、引入恶意公告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企图通过公告的形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4、对邮寄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完善被送达人信息。第二、规范送达标准。应对速递公司的送达行为提出规范要求,明确送达应穷尽哪些手段,何种情况下可以退信,回执反馈的期限,回执上应注明的事项等,要求速递公司按规范进行操作。第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在速递公司之间进行择优动态管理,使邮寄送达真正发挥其方便诉讼、节约资源的功效。
5、对委托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应通过立法对委托送达中受托法院的职责义务、送达时限、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加强法院内部协调沟通,强化不同区域法院的司法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