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亟待规范发展
作者:宋华俊 发布时间:2014-10-29 浏览次数:487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市场活跃度。但受到管理混乱、追求利润等因素影响,小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导致纠纷高发。
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3年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01件,同比上升160.91%;涉案标的总额为28.56亿元,同比增加144.49%。今年1至8月,已受理此类案件783件,同比上升73 .23%,涉案标的达29.2亿元,同比增加83.48%。如何规范发展,是小贷公司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利”字当头
隐性“高利贷”未获支持
当前来看,小贷公司的贷款行为应属民间借贷,其盈利方法就是收取贷款利息。在资金面偏紧的形势下,借款人借款需求比较大,小贷公司占有优势,往往通过逾期罚息、复利等形式突破“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
次日,小贷公司按约交付资金,房地产公司签立借款借据,确认借款金额1200万元,月利率20‰。后双方又协商签定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仍未按约还款,小贷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1200万元,应按约及时偿还本息。但是,按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两项之和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的案例并不是个案。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50起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小贷公司存在合计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现象。部分小贷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甚至还存在将利息在借款中预先扣除或先交利息再全额放贷的情形。
管理粗放
审查不严1500万难以收回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由于相互竞争和贷款数额较小,很多小贷公司的贷款手续比较简单,一般很少实地调查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正偿还能力,导致不良贷款的比例较高。
三日后,珈蓝公司向小贷公司申请借款1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小贷公司审查后当日即交付资金。借款发放后,珈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小贷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法院。但此时,珈蓝公司、奥倍公司以及珈蓝公司的股东黄某、范某均已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珈蓝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黄某、范某各出资1000万元。两股东的出资款均于
同时,承办法官经实地查看发现,珈蓝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从未出现过该公司,该公司只是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然后办理了公司经营证照,后未支付租金也未实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珈蓝公司归还小贷公司1500万元及利息,奥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和范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珈蓝公司、奥倍公司、黄某、范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小贷公司何时能够要回借款也是个未知数。
业务混乱
无视“面签”制度自吞苦果
为核实贷款人的真实性,防止冒名套取、冒领挪用贷款等现象,“面签”制度已经成为金融借贷领域的规范做法。但作为准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经常无视该制度,最终导致败诉苦果。
被同时起诉的还有龚某某和李某。诉讼中,小贷公司提供了其与两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于证明龚某某和李某为顾某某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约定由两人以其名下一套房屋为顾某某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主合同作抵押担保。
庭审中,龚某某、李某对此抵押办理过程予以否认,并申请对抵押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龚某某”、“李某”的签名与龚某某、李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据此认为,小贷公司与龚某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始无效,小贷公司不能基于此合同要求龚某某、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顾某某归还拖欠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新闻观察
前景可期但现状堪忧
一般认为,小贷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据人民银行最新发布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小贷公司共有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而且有望增加到8万亿元,再翻10倍。前景可期,但现状堪忧。过快的“膨胀式”发展凸显了该行业的准备不足:
资金不足及来源单一是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瓶颈。依据现行规定,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除了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外,对外融资的唯一途径只能是不超过两家的银行,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导致小贷公司容易出现资金匮乏的情形。
业务操作不够规范、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是导致小贷公司败诉率较高的直接原因。一些小贷公司贷款发放较为随意,缺乏严格的审批流程,放贷后则缺乏客户跟踪服务和监督机制,对贷款去向不闻不问,诉讼中甚至出现放贷后一个月借款人即携款不知去向的情况。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也是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因素之一。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对小贷行业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对放款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为信用风险产生提供了可能。个别从业人员甚至在放贷过程中违规操作,办理“人情贷”、“关系贷”,使小贷公司蒙受损失。
法官建议
监管先行行业联动
苏州中院法官表示,小贷公司无序生长的现状须引起重视,并引导它们回归正途,否则不仅会制约行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而且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要加大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评估小贷公司的运行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稳定经营。适当提高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坚持“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方针,对运行规范、资产质量优良的予以正向激励。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对运行不规范、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且未整改到位的,按程序取消其经营资格。
其次,要提高小贷公司的自律管理水平。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对有信用污点的借款人再次借款时审慎处理。规范业务流程,审慎考察贷款人的资信、还贷能力、项目可行性等,避免出现借他人名义贷款、隐瞒贷款真实用途、借新贷还旧贷等情况发生。加强内部管理,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各个环节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严肃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