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气工提供代用液化气瓶,在居民家中发生爆燃,造成用户被90%烧伤;用户起诉到法院,要求送气工以及液化气销售公司赔偿26万余元。阜宁法院依法认定该居民的医疗费261200元,其他赔偿费用待伤情稳定后,经伤残等级鉴定另行主张,该居民对该起事故承担60%的责任。

 

代用液化气瓶爆燃伤人

 

20137246时许,原告孙红巧因家中液化气钢瓶无气,遂去被告李宏负责的合利燃气公司第三换气点换气,被告李宏将家中自用的5公斤装的液化气钢瓶借给原告孙红巧临时使用。

 

当日晚,原告孙红巧在使用液化气做饭后仅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使液化气灶头熄火,而未关闭液化气灶头阀门。当日晚9时许,原告孙红巧再次打开厨房房门准备进入厨房时液化气发生爆燃,致原告孙红巧受伤。原告孙红巧受伤后即被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火焰烧伤90%Ⅱ。-Ⅲ。,吸入性损伤。孙红巧于20131026出院,共用去医疗费用254182.07元。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专项勘验载明:“液化气灶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经现场检查15公斤钢瓶无气,钢瓶完好,5公斤钢瓶表面油漆脱落,无检测日期,钢瓶阀门阀芯滑牙跟转无法关紧”。 该事故液化气钢瓶过期未检。 

 

一纸诉状告了两被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红巧一纸诉状将吴某、阜宁合利燃气有限公司告上阜宁法院。孙红巧认为:使用的瓶装燃气是被告合利燃气公司罐装的,钢瓶也是两被告提供的。该事故是因液化气钢瓶过期未检且气阀无法拧紧造成的。孙红巧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61200元,其他赔偿费用待伤情稳定后,经伤残等级鉴定另行主张。

 

对于孙红巧的赔偿要求,二被告各找理由为自己辩解。均称:与本案原告不存在着买卖关系。

 

被告提供的钢瓶未检测

 

被告合利燃气公司作为液化气钢瓶的充装及销售单位,其应当履行气瓶安全的检查义务,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在确认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才能灌充,该公司将未按期检测且表面油漆脱落的钢瓶充气后销售给他人使用,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李宏作为被告合利燃气公司销售点负责人,应当提供安全并通过检测的钢瓶给他人使用,其与原告就液化气销售达成口头协议,其将私有的5公斤液化气钢瓶给原告使用,应视为液化气销售行为的延伸服务,其对所提供的液化气钢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将未按期检测,阀门阀芯存在跟转缺陷的钢瓶给原告使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次事故孙红巧也有一定责任,其作为成年人,在使用灌装液化气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采取仅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而不关闭液化气灶头开关的非正常操作方法,其存在对液化气钢瓶阀门关闭不到位,致液化气泄漏的可能,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两被告均被判令赔偿

 

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合利燃气公司、被告李宏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各承担原告孙红巧合理损失40%的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依法判决原告孙红巧因伤所致已发生的医疗费254182.07元,扣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的64702.55元,剩余189479.52元,由被告李宏赔偿75791.80元;由被告阜宁合利燃气有限公司赔偿75791.80元,扣减已给付的25000元,尚应再赔偿50791.80元。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液化气的使用和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故液化气适用特许经营,经营企业不仅要合法经营,遵守相关的服务标准和规范,还承担对不对未经安检钢瓶灌装、规范燃气市场的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