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 法院对当事人开具大罚单
作者:周秀峰 周琪 发布时间:2014-10-29 浏览次数:432
为拉案源,一法律工作者与原告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
原告郭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因为钢管租赁费给付问题发生争执,起诉到鼓楼区法院。原告郭某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双方已经就管辖权作了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三方任意一地点作为纠纷管辖法院。为了证明鼓楼院有管辖权,原告提供了其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人颜某的有关证明,证实其从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租赁合同系伪造的,应为无效;郭某与案外人颜某为达到在该院诉讼的目的,制造了原告郭某在该院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假象,属故意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正常的诉讼秩序,打击妨碍诉讼的行为,鼓楼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