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车辆转借他人未审核 发生事故转租人依法担责
作者:赵建峰 陈庭庭 发布时间:2014-10-28 浏览次数:344
如东男子花某将自己租来的车转借给了年仅17岁且尚未取得驾照的刘某,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7人受伤。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处理,判决实际驾车人刘某赔偿30707元,违规转借人花某赔偿13160元。
唐某系在南通市区专门从事车辆租赁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其出租的车辆均依法投保了交强险。2013年11月底,花某向唐某提出租借车辆的请求,在审核确认花某具备驾驶条件的情况下,唐某与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苏F1695D号小型普通客车出租给了花某。
庭审中被告唐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其是将汽车租赁给具有相应驾驶资质的被告花某使用,其与花某之间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故其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及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花某未作辩称。
法院审理进一步查明,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派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唐某与被告花某之间具有合法的租赁手续,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七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花某未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刘某使用,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七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其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无异议,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因事故发生时刘某尚未成年,故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审理过程中刘某已满十八周岁,故其应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