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万元抚恤金引发的一场官司
作者:周立虎 唐修军 发布时间:2015-06-02 浏览次数:492
同自己一起生活了20年的“妻子”在上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作为“丈夫”的李想与浙江省长兴县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为管理处)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管理处依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之规定,一次性支付死者的“丈夫”李想各种费用共计15万元整。而1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丈夫”李想与管理处所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多次被公公毒打 孙艳同李想私奔
1979年王宏亮与孙艳经人介绍相识,没有拿结婚证就请了亲戚朋友办了几桌酒席,算是结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小两口感情还可以。本来家里就很清贫,加上一双儿女的到来,为了生活李想不得不外出打工。这期间为生活琐事,孙艳经常被王宏亮的父亲,自己的公公打骂,而王宏亮也不加阻止,只有同村因病丧偶的李想对孙艳关爱有加,从而对李想渐渐的有了好感,加深了对王宏亮的怨恨。
1993年孙艳再次遭到公公的打骂之后,孙艳同李想一起来到苏州一工厂打工,两人过起了夫妻般的生活,两人互相关心,互相照顾。2005年因工厂倒闭,两人来到了浙江省长兴县找工作,而孙艳当时未办领身份证,就借用妹妹孙凤的身份证与李想一起在管理处从事保洁工作。
孙艳突发病故 李想索赔起事端
2012年9月18日5时孙艳上班刚到工作场所就感觉头晕丧目眩,突然倒在绿色垃圾桶旁,被他人发现后立即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抢救,因脑溢血于当日不治死亡。李想以“丈夫”的名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医务处出具患者更改姓名申请表,将死者姓名由孙凤更名为孙艳。同年9月26日李想经长兴县龙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管理处的调解,并出具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李想各种费用15万元整,终结双方间所有的民事关系及纠纷。李想将孙艳的尸体火化之后,将骨灰带至老家安葬。
就在事情处理结束的半个月后,王宏亮带着自己的一双儿女找到了管理处要求赔偿,在协调不了的情况下,父子三人一纸诉状将李想及管理处告到了阜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作为死者孙艳的配偶和子女,王宏亮父子三人依法享有对死者善后赔偿事宜的处理权利,李想并非死者的亲属,且其与浙管理处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处理死者善后赔偿事宜的行为既无王宏亮父子三人的事先授权,亦未经王宏亮父子三人的事后追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损害了王宏亮父子三人的利益,依法应属无效,故对王宏亮父子三人提出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释法
从这个案件来看,它是把这个财产作为遗产来处理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该是她的父母、合法配偶、子女来继承这样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说,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已经完全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去履行拿结婚证这个法定的程序。这种婚姻是按事实婚姻来处理的,就等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王宏亮和孙艳属于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李想和孙艳则是同居关系,就不能够以配偶的身份来取得这种遗产,当然李想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于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是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至于份额多少是可以另外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