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撞了,反被对方告上法庭,并被索赔六万余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310上午,张某驾驶摩托车在自家门前路口转弯时,遇有季某驾驶摩托车从其后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张某、季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季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计六万余元。

 

经查,张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且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投保。

 

庭审过程中,事故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激化,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张某对自己成为被告十分不解,为何自己被季某撞伤,且季某责任大,自己责任小,季某反过来还要找自己赔钱?而季某则坚持认为即使是他撞的张某,无论责任大小,因为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他的损失就应当由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

 

面对争执不下当事人,承办法官耐心的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投保,且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事故当事人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于季某主张的损失均在交强险范围内,所以应当由张某进行赔偿。同时承办法官找准“双方均有损失”这一突破点,组织季某及张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由其到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款归季某所有,后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交强险的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和权益平衡性的特点,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履行这一法律义务投保交强险,以对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则,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己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