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不该贪图小便宜,希望法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认罪服法。”这是被告人王仁珠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泣不成声地对法官所说的话。昨天,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被告人王仁珠收购香烟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仁珠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王仁珠系江苏省阜宁县人,原本在阜宁县阜城镇经营一家超市,日子过得红红火火。20137月初的一天,她店里来了二位不速之客,随身携带了不少香烟,要与她谈“生意”,向她销售这些来路不明的香烟。我国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当然,王仁珠对这些香烟的来路是心知肚明的,想到了销售后的巨大利润,竟然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

 

此后一个月内,王仁珠先后3次收购他们送来的中华、小苏烟、黄鹤楼等不同品牌香烟共计57条,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收购的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3230元。

 

20138月,二位“不速之客”孙某、茆某某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县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其中盗窃的香烟去向,王仁珠由此案发。

 

滨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仁珠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仁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仁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其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