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清理责任 股东怠职清偿债务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次数:394
股东怠于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江苏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张某、徐某对华天公司结欠烨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本案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应当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公司的清理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本案具有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发表答辩意见以及进行举证,对此产生的法律后由其自行承担,且被告张某在执行过程中,明确表明因缺少公司账册无法清理而未对华天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故烨嘉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对华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股东怠于履行公司清理责任的典型案例。公司解散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旦出现解散情形,法律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主要包括工人工资发放、税收支付、对外债权债务了结等内容,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贬损,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华天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张某某、徐某某作为华天公司的股东,未主动成立清算组,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仍未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华天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两人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清算是一项法定义务,但很多时候并不被重视,本案提示公司的股东、经营者,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有规范的运作程序,从成立到解散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公司掌控人的股东、经营者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应当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经营管理义务,虽然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需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出资完成的情况下,股东一般无需另外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这是建立在股东、经营者诚信经营、恪守义务的基础上的,如果股东、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应当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