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性格不合自愿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然而在离婚7个月后,男方提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诉称,两人协议离婚中关于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约定坐落在金坛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套房产系其与前妻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生活,房产实际控制在前妻王某手中,故其认为财产分割对其不公,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关于“坐落于金坛市经济开发区一套房屋过户至儿子杨某某名下”的相关条款。

 

被告王某辩称,她与杨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将一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杨某不能单方撤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之协议,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履行完毕。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杨某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单独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