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造人,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也就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自产生以来,就成为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日,淮阴法院审结了一起一女嫁三夫的离奇案件,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无知?引人深思。

 

“贫穷”成为首次离开的理由

 

“我妻子张某在没有和我离婚的情况下,和隔壁镇的郑某、宋某同居,我要求追究他们刑事责任!”20131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渔沟派出所接到举报人隽某报警。

 

事情还要从2004年的冬天说起,那时张某尚未成年,通过熟人介绍,小学毕业的她和老实巴交的农民隽某谈起了对象,通过一段时间的相识、相恋、相爱,双方举行了结婚喜酒宴会,因为张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也就没有领取结婚证,直至20078月,张某年满20周岁,双方才到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

 

2005年,张某为隽某生下了一个男孩,爱情结晶的诞生并未减少张某对隽某的不满。“我和隽某共同生活的5年,他不出去赚钱,日子一直过得很苦,我对他产生了反感,不想和他再在一起生活,其实我也是一个受害者。”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窝囊”成为再次分手的借口

 

为了更好地生活,身患残疾的张某参加了镇政府举办的残疾人技能培训班。在培训班上,张某认识了同样身患残疾的郑某,由于二人有共同的经历,双方逐渐对对方产生了好感。培训结束后,双方就以夫妻的名义过起了生活。

 

20096月,张某提出要和我离婚,具体原因她也说不清楚,后来就骗我她要到娘家住,其实她已经和郑某好了,为此,我还曾到郑某家中去找过。”张某的丈夫隽某回忆着曾经的痛。

 

为了躲避隽某的查找,张某和郑某离开家乡躲到宿迁市泗阳县,通过打零工维持生计,期间,张某又为郑某生了两个女儿。后来,由于郑某一直未能按照张某家人的要求买房,张某又与郑某家人经常发生言语冲突,郑某也未替张某说话,张某认为郑某很窝囊,一气之下,离开了郑某。2013年,张某经人介绍又认识了宋某,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一直共同生活到案发。

 

“重婚罪”成为最终的罪名

 

淮阴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郑某、宋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经查,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而先后两次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与丈夫隽某生育一子,与被告人郑某生育二女,在三个子女年幼,需要照顾之际,被告人张某先后离开隽某与被告人郑某,结合本案案情,不宜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故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郑某、宋某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婚姻是人生的重大选择,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每个人都应慎重对待婚姻。婚姻存续期间,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夫妻双方都应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用责任实践对彼此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