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6,家住滨海县城的张某夫妇带着年仅四岁的儿子来到滨海县某镇村河闸口钓鱼休闲,不料发生惨剧,一家三口相继溺水身亡,悲痛欲绝的家属坚持认为张某三人死亡与负责维护管理该闸口的盐城市某引水调度闸管理所有直接因果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管理所赔偿各项损失2658850元。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直接原因至今仍是一个谜

 

201432714时许,一名男子在闸口钓鱼时,发现在他旁边的护坡上有一套钓具,河岸上有一辆摩托车,一小时后,现场物品仍无人认领,遂拨打电话报警。

 

经勘察辨认,公安机关确认现场遗留物系29岁的张某一家所留,遂进行现场打捞,两天相继打捞出一具男子尸体、一名年轻女子和一男童的尸体。根据痕迹分析,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是孩子在玩耍不慎落水,其父母下水施救不成终致惨剧。但是到底是什么直接导致一家三口溺水身亡,至今仍是一个谜。

 

管理所是否管理不力?

 

原告认为,被告盐城市某引水调度闸管理所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没有在水泥板护坡处加护栏、没有垂钓警示标志,摄像头不修理,无人值班致人损害,对排水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瑕疵与损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其作为盐城市水利局下属单位,职责是废黄河引调度工作,对该闸进行管理使用、维护、防汛、防破坏,其在闸口护坡上用白漆写上“严禁捕鱼”,是公示警告,警告他人不得在此钓鱼,但死者张某违背警告在此钓鱼,导致一家人不幸遇难的真正事实无法查明,故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是否自身存在过错?

 

被告还认为,事发时,死者张某一家无视公示警告,在河岸边钓鱼玩耍,自己没有看管好四岁孩子,事故的发生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属于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和业务是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事发地属于被告管理范围,且事发地河对岸安装了一个球形探头,主要用于汛期监控水位和工程状况,201312月份工程项目部在实施维修项目过程中,操作不慎影响了监控正常使用,事故发生时尚未进行修复。再查明,事发地点有明显的用白漆书写的“禁止捕鱼”、“严禁游泳”等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相应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者张某夫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当事人,带着需要日常监护的张某某,无视警示标志擅自在闸口护坡下钓鱼玩耍,后因不慎先后溺水身亡,虽惨剧的真相已无法还原,但对张某某的死亡其父母应负重大责任,最终因施救方法不当导致全家溺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被告作为管理方,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是禁止捕鱼、游泳的,且在坡堤上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尽到了维护管理的责任。

 

原告认为事发区域监控损坏未及时修理以及被告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而未能预见和发现险情等不作为,与死者死亡有直接关系的理由,法院认为,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既包括主次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其中间接原因一般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原告所举被告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死者溺水声望,与死者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法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明显偏高,被告应予适当赔偿,遂一审判决被告一个月内赔偿原告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