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损害利益为由拒绝调岗有理?
作者:张宁婷 周飞 发布时间:2014-10-23 浏览次数:467
老员工经常迟到早退遇上老板亲自查岗,被调到新厂区工作。他不满岗位调整,拒绝去新厂区工作,并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却因多日旷工被老板解雇。他告上了滨湖区法院,“维权”能否成功?近日,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老陈在无锡某公司工作十多年。
老陈表示,他的老婆下岗了,他两年前买了两台设备给她做线切割。老婆不会编程,都是老陈编好程序后再让她操作。他没有时间加班,平时工资也就只有一千多元。“我当时迟到是因为修车没看时间也没有请假”,老陈自认有错,但不能接受被老板调岗。“老板对我有看法,让我请假得跟他说。厂规没有这条规定。”
公司方的代理律师表示,老陈一直请假,据公司统计,2013年5月他实际出勤16.5天,6月出勤7天,7月出勤6天。“他5月基本上半天班,6月请的是事假,7月请的是病假”,老厂区的人管不了,老板得知后亲自查岗,当天正好碰到老陈迟到,对他的工作态度很不满意。老板想把老陈调到新厂区就近监督。何况老厂区面临拆迁,公司的重心已转到新厂区,岗位都是一致的。老陈从
法院审理查明,老陈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老陈的工作地点;老陈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安排在机修、钳工及其它操作岗位(工种)工作。面对公司的岗位调整通知,老陈以自身的重大利益可能受损为由,就是不到新岗位上班。而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及以上,行政法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老陈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的岗位调整通知发出后,老陈并未至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调整岗位可能对其产生重大利益损害没有事实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的岗位调整行为是否合法尚未定性前,老陈以离岗、旷工作回应,有违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管理制度。老陈已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进行约定或规定,且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应当视为“推定解雇”,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