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市民吴某到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逾期交付超过60日,房地产公司将按日支付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待条件成就时,该房地产公司却只愿意支付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多次交涉,经有关方面调解未果,吴某一起之下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处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余额2.1万元。

 

2012918,市民吴某夫妻以78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逾期不超过60日,房地产公司需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支付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实际上,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超过60日,却仅支付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5万余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余额21060元。

 

该房地产公司称,去年87日,房屋已交付,双方的结算手续也已办理完毕,按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5100元是双方认可的结果,吴某夫妻对所交付房屋的认可,其实质是对交房条件的变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在去年430日交付房子,且该房应当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而吴某夫妻所购房屋,竣工备案日期为去年729日。法院认为,自去年51日起至去年729日止,该房地产公司实际违约90日,应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处该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即还需支付违约金余额21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