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房产公司被判继续赔偿
作者:陈德严 黄贤 发布时间:2014-10-23 浏览次数:381
江苏一市民吴某到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逾期交付超过60日,房地产公司将按日支付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待条件成就时,该房地产公司却只愿意支付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多次交涉,经有关方面调解未果,吴某一起之下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处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余额2.1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称,去年8月7日,房屋已交付,双方的结算手续也已办理完毕,按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5100元是双方认可的结果,吴某夫妻对所交付房屋的认可,其实质是对交房条件的变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在去年4月30日交付房子,且该房应当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而吴某夫妻所购房屋,竣工备案日期为去年7月29日。法院认为,自去年5月1日起至去年7月29日止,该房地产公司实际违约90日,应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处该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即还需支付违约金余额21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