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月份的一天,王某在自家门口的一条老便民河内不慎溺水身亡,后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水利农机局、河道管理所、水利农机服务站相关部门赔偿各项费用二十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均认为自己与王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是否在便民河中溺水死亡,无法证实,即使是被在便民河中打捞上来,也没有人看见是如何落水的。如果像原告所称是溺水死亡,其真正死亡时间无法认定的情况之前,不应认定三被告或其他任何人有责任。老便民河的整治工程是严格按规范进行的,不存在隐患。且认为便民河不是公共场所,无法设置防护栏和警未标志,况且也没有设置标志的相关规定和强制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便民河不是小孩玩耍的地方,作为家长应当承担看管、教育的责任,王某及其父母长期以来一直居住在仅离便民河几米的住房内,应该意识到危险性。做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河道不属于公共场所,是防洪、抗旱使用的,所以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在设计上已经考虑到了人身安全并验收合格,三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然而王某的父母却不认可被告方的观点,他们认为河道不是公共场所,就应该对群众进行宣传并重新修一条路,认为河道就是公共场所,该设计对群众的人身安全也欠缺考虑。

 

经过法官多次与相关部门协调,最终水利农机服务站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付两原告困难补助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