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电视台播放的法制节目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吸取教训,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滨海县东坎镇某村的村民陈某某看了一档法制节目后,不但不从中吸取教训,反而把其中盗窃的犯罪方法给学会了,在家用钢筋制作了一个T型工具,专门用来盗窃电动三轮车。为了作案方便,竟劝说自己的妻子王某某也参与了作案。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夫妻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丈夫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妻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41月份的一天,陈某在家里看了一档法制电视节目,其中讲到到一个犯罪团伙如何实施盗窃作案的过程及受到了怎么样的法律惩处。陈某某看完电视节目后,不但没有认识到电视节目的教育意义,而且认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发财”的方法,于是在家里找了一根钢筋,制作了一个专门盗窃电动三轮车的工具。为了方便作案,陈某某凭借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极力劝说自己的妻子王某某参与作案,王某某竟然也答应了。

 

20141月份至20144月份期间,陈某某和王某某夫妻经共谋,先后在滨海县八滩镇杭房小街、八滩镇八滩街、阜宁县芦蒲镇三码小街等地,由陈某某采用自制T型工具硬开锁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窃得电动三轮车4辆,经鉴定,所窃4辆电动三轮车合计价值人民币9560元。

 

王某某的主要任务时骑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到作案地踩点,选择作案目标。双方得手后,陈某某骑盗来的电动车,王某某骑摩托车跟随,开往响水县运河镇的崔某某(另案处理)家销赃。销赃完毕,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回滨海的家中。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制钢筋T型工具当钥匙硬开锁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电动三轮车,流窜作案,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