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名义贷款买车 朋友翻脸拒绝过户
作者: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4-10-22 浏览次数:704
刚刚还完车贷的白嘉(化名)本该一身轻松,如今他却看到汽车就叹气,朋友翻脸、汽车过户的烦心事不得不让他选择到昆山法院起诉。
原来,白嘉是外地人,来昆山工作了几年没有买房子却一心想买辆汽车,2011年10月份,白嘉因为要贷款买车,却没有抵押担保,就向朋友小宁(化名)求助,小宁很是大方,称愿意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担保。于是,两人前往购车,全部手续都以小宁的名义进行,小宁签订了购车合同后,白嘉通过转账支付了首付款90000元,并以小宁的名义申请贷款120000元,车辆交付后,白嘉每月将需要还贷的金额转账到小宁账户中,由其代为还款。今年4月份,白嘉省吃俭用终于还清了最后一笔贷款,顿时感觉生活轻松了很多。然而,在他请小宁为自己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小宁则显得很不情愿,再三推脱。白嘉做梦也想不到平时称兄道弟的小宁会在最后“翻脸不认人”,多次请求小宁无果的情况下,白嘉只好手持多年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来到昆山法院,将小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汽车归他所有。庭审中,小宁抗辩称合同系他签订,以他的汽车抵押贷款,他应当享有部分所有权,但法院审理查明汽车的首付款及之后的贷款全部是由白嘉支付的,法院认为,虽然是小宁与汽车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因其对诉争车辆没有实际出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车辆归白嘉所有,由小宁十日内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白嘉因为需要抵押贷款,就让其朋友被告小宁代为购买汽车,所以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合同中签字为小宁、贷款人及还款签字人也是小宁,小宁认为这样就可以争取到汽车的部分所有权。但幸好白嘉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是转账形式,从而保存了相关的支付凭证,能够证明全部购车款都是自己支付的,从而还原了案件事实,实现了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