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喜庆的日子里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流传千年的民俗,焰火斑斓,爆竹声声,给节日增添了热闹的气氛,但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不恰当的生产、销售、燃放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带来不堪回首的惨痛教训。

 

贺寿:“另类”爆竹带来惨痛教训

 

20112月某晚,80岁的李老太家张灯结彩,其乐融融。一屋子男女老少正为老太太祝寿。酒过三巡,孙子辈儿的年轻人们提议放烟花。小李自告奋勇从村口小卖部买来了一堆,大家兴致勃勃地聚到屋外的空地。“这叫满堂红……这叫百鸟朝凤……”,和着一声声“呯呯嘣嘣”小李高兴地解说着。“这叫青春永驻……咦,怎么哑了”小李刚要再点一次,一旁的小赵早就心痒痒了,“我来看看”,说着伸手拉了剩下的半截引线。“轰”的一声,小赵捂着眼睛尖叫了起来。众人惊慌不已,七手八脚把满脸鲜血的小赵送去了医院。经诊断,小赵左眼球破裂伤、面部爆炸伤。辗转两家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烟花生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认为,小李不具备燃放烟花的资质,燃放烟花不当致小赵被炸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赵作为成年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够,在小李燃放烟花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被炸伤后果的发生,故应减轻小李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小赵自身承担40%的责任,小李承担60%的责任。烟花公司生产的礼花弹是合格产品,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未予支持。被告小李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公正裁判不可失之毫厘

 

二审承办法官在阅卷中发现,小李当晚燃放的礼花弹并非普通的烟花爆竹,而是包装上贴有燃放说明及警示语的“A级产品”。这一看似“毫厘”的疏忽却让整个案件的赔偿责任承担有了“千里”的改变。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相关规定,A级烟花爆竹产品系适应于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需要通过在生产、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予以更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涉案烟花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A级礼花弹生产。但烟花公司在二审中书面表示其生产的礼花弹卖给了盐城当地多家商家,销售记录现已无法找到。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多次来到当事人家中、案发地点以及烟花的销售店铺调查,对案发当日烟花弹的购买途径、燃放方式等进行逐一核查。

 

烟花公司作为礼花弹生产厂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应当严格管理及控制产品的销售渠道,将该类产品销售给有经销资格的商家或有燃放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某烟花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销售登记等证据,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对生产的该类礼花弹进行了合法销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生产的案涉A级礼花弹流入到零售市场、发生爆炸事故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该烟花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烟花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赵自负30%的责任。

 

判后:司法建议护航社会平安

 

经过承办人的详细调查和耐心沟通,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和严谨论证,该案判决一生效,双方当事人就迅速履行了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一份致湖南省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司法建议书也踏上了快递的征程。

 

该份司法建议从案件出发,对该案反映出的礼花弹产品质量难以鉴定,直接销售者难以核实及生产企业未建立相应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提出加强生产过程监管,完善产品购销登记制度及流向管理系统,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等多条建议。

 

一周后,盐城市安监局负责同志致电表示感谢,“目前正值国庆假日前夕,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我们已经组织专项督查,不断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