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刘某等人因被害人没有及时还款便采用暴力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人身自由,其结果是触犯了法律,必将被法律严惩。

 

法院调查了解:2011年至20126月间,被害人闵某、咸某为谢某担保向刘某、孙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借高利贷25万元人民币,后谢某外出躲债。孙某安排刘某,刘某找到被告人乔某,刘某又安排朱某、翟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翟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上述人员共同参与向闵某、咸某暴力讨债。201291日上午10许,被告人乔某、王某与刘某、翟某等人驾车到淮安区南闸小学、林集中学找闵某、咸某,后将闵某、咸某带至淮安区范集镇景和调剂行,在景和调剂行内,刘某等人逼二人写还款协议,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乔某、刘某、朱某、翟某分别殴打闵某、咸某,并对二人泼水、辱骂,在被害人起身欲反抗时,被告人王某推拽被害人,并拉住被害人让乔某等人继续实施殴打。直至当晚6时左右,闵某、咸某被迫写下还款保证书后被送回家。

 

另查,被告人乔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当时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21122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3107,被告人乔某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17,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立案侦查。20041211被告人乔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48刑满释放。20131218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乔某、王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针对被告人乔某的辩护人提出乔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乔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乔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王某均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