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在庭审现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万分的后悔,悔不该贪图杯中之物,在酒后撒疯闹事,给别人,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等待他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调查了解: 2014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至清浦区莎莎练歌房准备唱歌,练歌房老板朱某告知其练歌房被包场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练歌房影响他人唱歌,并与唱歌的人发生争执,张某将刘某拉回家中,刘某辱骂张某,用邻居家的碗砸张某。后刘某从家中拿了一把羊角锤,戴上口罩跑至清浦区长青路,先用羊角锤将赵某停放在路边的苏34569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然后至清浦区长青路与解放路岔口用羊角锤对过往的车辆打砸,汪某的苏HZ1222出租车左后门及玻璃被损坏。接着刘某又返回莎莎练歌房,用羊角锤将练歌房门玻璃砸坏,并持羊角锤追打老板朱某,致朱某嘴部及左胳膊受伤,当其至长青路与解放路岔口时又用羊角锤无故殴打一骑自行车男子,随后又用羊角锤无故殴打骑摩托车赶来的赵某。经鉴定,刘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1998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5年1月11日因犯放火罪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6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8月10日被收监,2009年8月14日被送往江宁监狱服刑三年,2012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