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使交易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但由于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将38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入他人账户中,事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男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杨某在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38000元。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一直从事花木购销生意,经常与全国各地的客户做生意,在生意结算网上银行使交易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张某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支付价款。被告杨某和原告做过几次花木买卖生意,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价款给被告,因此支付宝上一直存有被告杨某的银行账户。2014318,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上海客户价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将38000元转至被告杨某账户里。张某提交了支付宝中心的转账回单和银行记录。事后,张某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杨某请求返还,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38000元。

 

被告杨某辩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的确有一笔38000元的转账款,但那笔钱是原告欠被告的树苗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汇入被告杨某账户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杨某辩称该款是原告的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占有张某38000元的没有合法根据,故对该款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杨某理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得益返还给张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