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扬州的洪某和杨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时约定:位于扬州市某处的房屋归洪某所有,并且杨某自愿补偿洪某10万元。然而,在协议离婚后,杨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仅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且私自将房屋出售他人。一怒之下,洪某将前夫杨某告上法庭。今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在本起案件审理时,洪某陈述: 201252,洪某和杨某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位于扬州市某处的房屋归洪某所有,并且杨某自愿补偿洪某10万元。然却,在双方离婚后,杨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仅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且于201273,私自将离婚协议时赠给洪某的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且已办理完过户等手续,所得款并未给洪某。

 

对于洪某的陈述,杨某并不认同,他认为协议中的房产是他父亲出资购买的,洪某无权拥有,而且两人是假离婚,更不应该给付10万元的补偿款。

 

法眼“旁观”

 

主审法官结合查明的事实认为:洪某和杨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即受该协议约束,洪某和杨某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及自愿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应当依约定履行。现杨某未经洪某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他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洪某主张杨某给付售房所得款31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而两人在离婚时约定杨某补偿洪某10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亦应依法给付。对于杨某陈述的两人系虚假离婚,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法官为此提醒,夫妻协议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协议履行义务。同时为了防止引起后患,离婚协议中双方对房产等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及时办理过户后续,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只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防止自己权益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