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父母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形,张家港法院联合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推出“合适成年人”制度,指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担任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家长”,出庭参加诉讼,以消除法定代理人缺位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

 

为了区别于涉少刑事案件中仅仅提供法律帮助的指定辩护人,指定“合适成年人”一般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公共服务的志愿者中产生,带有类似于家长、长辈的身份,重点给予失足未成年人生活、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帮助。指定的“合适成年人”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刑事诉讼中重点开展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参加庭前调查讯问。“合适成年人”可以会见被告人,法院提讯被告人也应通知其到场,便于其履行临时法定代理人的职责,给予被告人生活上的帮助和心灵上的慰藉,消除其面对审判的恐惧心理。二是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案件的庭审,行使提问、质证和辩护等诉讼权利,提出从轻或减轻意见,监督整个庭审活动,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架设亲情沟通桥梁。“合适成年人”应主动加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亲属等的沟通联系,了解被告人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和日常表现,反馈被告人现实状况,增强父母与子女间的情感交流,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工作,促进失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