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同行之间公平竞争、和睦相处本不是难事,同行冤家、相互仇视,结果往往两败俱伤。江苏启东一青年的哥为争抢客源与同行发生争执,在对方拦车纠缠下,竟强行开车离开,至对方受伤。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6月中旬的一日傍晚,青年的哥陈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汽车站出站口南侧,与另一同行周某因争抢客源发生争执并互相揪扭。后周某倚坐在陈某驾驶的出租车上。陈某遂发动出租车准备离开,周某见状便拉住该车驾驶室车门,阻止高离开。在此情况下,陈某仍驾驶出租车加速行驶,致周某倒地受伤。后陈某停车报警,又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周某额顶部头皮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评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而采取冷漠的态度,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形态为间接故意。本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拉住车门,此时开车加速行驶可能导致危害对方人身安全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仍开车加速行驶,最终也导致了被害人的倒地受伤,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间接故意。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含轻伤)结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公民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性及我国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